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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取得的权利文件如何满足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要件

时间:2020-01-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这属于案件中对权利证据形式要件的判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汪据的若干规定》第1l条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这是当事人在提交这类证据以及法院在采纳这类证据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条规定的掌握情况一般为:如果提交境外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未以该证据没有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进行抗辩,法院不主动示明,将会根据当事人的其他证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如果当事人提出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的抗辩意见,而该境外证据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法院则会向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进行示明,要求其补充完善证据形式。但如果该证据并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当事人还有其他证据能印证其提出的事实,法院则会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情况对事实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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