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侵权赔偿数额向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目前,关于侵权赔偿主要有如下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49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包括了两部分。一部分是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的赔偿额。当然,这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情节给予酌定。另一部分是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理开支包括了权利人或委托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聘请律师等支出的费用。
诉讼中,权利人通常根据自己提交的各项诉讼开支的票据来主张具体数额,经法院审查认定确属合理开支的则可得到支持。赔偿数额的计算在实践中讨论较多。著作权本身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多态性导致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因此相同或类似侵权案件中判决的赔偿数额往往有较大差异。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难以确定的另一个深层次原因,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如何定位,理论上和实践中都缺乏共识。
一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在于全面弥补权利人损失。但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损害赔偿,难以解释为弥补权利人损失。通常的解释是“具有阻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制裁作用。”不论学理上如何探讨,在著作权民事诉讼中,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对相关行业的了解决定赔偿数额。如果权利人能提交有关稿酬的特殊约定或者类似情形的许可使用费证据的,法院将优先考虑适用权利人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实践中最常参考的作品合理使用的依据,国家对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有相对应的稿酬规定,诉讼中涉及的这些作品通常按照这些规定的一定倍数计算赔偿数额。如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结合作晶知名度、侵权期间的市场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给予2-5倍的赔偿。
B
我国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都规定了对于版权侵权行为,应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金额都未作出规定。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许多种类作品中,计算机软件又有着开发较难、复制极易、经济价值往往大大超过其他许多种类传统作品的特点。因此,要确定软件版权侵权损失赔偿额的一般计算标准更不容易。但是,我国民法中的侵害赔偿原则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即全部赔偿,而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软件版权侵权的损失赔偿额计算,应有三条基本原则,即:
(1) 不让侵权人非法获利;
(2) 足以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
(3) 使版权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
对于软件版权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问题,可以参照我国对待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
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1985年11月6日)的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下列计算方法中的一种来确定赔偿额,请求赔偿:
(1) 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
(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的利润)作为赔偿额。
对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这对于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商标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2.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12月29日)的规定,可以有以下3种:
(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2) 以不低于专利实施许可合理使用费的数额,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赔偿额。
显然,关于专利侵权的方法(1)、(2)与关于商标侵权的方法(1)、(2)是相同的;方法(3) 是处理专利侵权特有的。
在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上述三种方法之一确定赔偿额。另外,法院也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采用其他公平合理的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3.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原则:
(1)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加上其为调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加上被侵权人为调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规定的精神,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在适用时优先适用(1),当无法适用(1)时,则适用(2)。对于软件版权侵权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问题,还可以参照外国的做法。
美国版权法第504条规定了侵犯版权的损害赔偿标准:第一种是以版权人的实际损害加上侵权者因其侵权所获得的没有计算在实际损害中的利润。在确定侵权者的利润时,只要求版权人提供有关侵权者的总收入的证据,同时要求侵权者证明其可扣除的费用以及由于有版权的作品以外的其他因素所获得的利润;第二种是法定损害赔偿,每部作品至少不低于250美元,最多不超过10 000美元。在版权所有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定侵犯版权是故意的,则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损害赔偿金增加到不超过50 000美元的数额。在版权侵犯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定该版权侵犯者不知道也没有理由认为其行动构成对版权的侵犯,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损害赔偿金减少到不少于100美元的数额。韩国《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第27条中的有关规定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被推定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
C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已经就著作权的损失赔偿给出了明确的确定办法,作为著作权保护的软件作品可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确定的计算方法,而无需再重复一遍,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直接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确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本条规定,作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有了三种计算方法:
1.按照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是指软件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 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 (2)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3)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4)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5)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6)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2.按照侵权人的非法所得给予赔偿
软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盗版软件销售利润;
(2) 被告的营业利润;
(3) 被告的净利润。
上述三种利润中,对于一个专门从事盗版销售的企业来说,产品销售利润最大,企业的净利润最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法院也会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适用上述方法,一般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合理开支一般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人民法院有权对上述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3.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法定数额内予以确定
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很多国家均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例如,美国版权法规定,侵权人对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负担250~10 000美元的赔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45条也规定了法定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48号)曾经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在第48条中直接规定了法定赔偿数额的原则和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1) 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
(2) 软件的类型,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软件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软件的独创性程度等;
(3)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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