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现阶段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主要的法律依据。该解释第1条即明确了法院可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了自然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著作权中著作权人身权是非常重要的权项,特别是其中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一旦被侵害,也将直接影响到作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所以,软件著作权损害赔偿中也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II日发布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可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主要有:(1)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2)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大,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3)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4)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5)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6)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7)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8)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可见,能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主要是侵犯了自然人原告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而造成原告名誉受损或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著作人身权被侵害,侵权人除了赔偿经济损失外,再向权利人作出相应方式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即能补偿权利人所受到的伤害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仅是那些极少数案件,因为经济赔偿、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仍不足以弥补原告的精神伤害,所以才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给予支持。但有些案件中,原告不论其被侵害的是什么权利,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甚至一些法人继受取得的著作权被侵犯,也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显然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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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时间:2020-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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