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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时间:2019-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在关于伯尔尼公约可能的议定书的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1991年11月)的备忘录第44条中,“建议在该公约可能拟定的议定书中:
 
       (a)规定;纯数据或其他不受保护的材料的汇编(collections)将被视为文学艺术作品并将与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项所提到的作品的汇编那样受到保护。只要这种汇编由于对这些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选择(selection)、调整(coordination)或编排(arrangement)①而构成智力创作;
 
       (b)在(a)中所建议的规定中,作为一个例子提及数据库,(用和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项作为例子而提及百科全书和选集同样的方式);
 
       (c)阐明:对于数据或其他不受保护的材料的汇编的保护,并不导致这些数据或其他不受保护的材料本身获得版权保护。”
 
       在TRIPS协议中涉及版权和有关权的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compilations),无论是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物,即应对其本身②予以保护。这种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
 
       由1996年12月的WIPO外交会议审议通过的WIPO版权条约,是WIPO关于制定伯尔尼公约可能的议定书专家委员会多年工作的一个成果。该条约第5条对于数据汇编(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作出了与TRIPS协议上述条款相似的规定。该条指出:“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应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得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中国政府代表已在该条约上签字。该条约将在30个国家向WIPO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3个月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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