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将其软件使用权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地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它有如下几个特点:
(1) 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由于软件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因此不能分割或转让,可以被转让的仅仅是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转让即指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在法定有效期限内一部或全部转归他人享有。
(2) 软件著作权转让与软件载体所有权无关。软件的载体实际上同时处在两个法律领域的调整之中,既是所有权领域的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然而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与软件载体无关,所涉及的是软件,换言之,其对象是软件的著作权。这说明软件著作权的转移与软件载体所有权的转移没有任何内在联系,二者相互独立。
(3) 软件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软件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即成为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转让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每转让一次著作权,新增加一个著作权主体,在一个软件上可以同时存在包括作者在内的多个软件著作权主体,并各自依据转让合同就软件著作权中的某一项或多项具体的权利进行主张。
(4) 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作多种选择。软件著作权人可将使用权中的不同权能,如翻译权、出版权、改编权、注释权等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主体,也可以将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让渡给多个不同的人,甚至还可将出让的权利按地区分配和按年限划分。因此,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标的在著作权人手中可以形成许多个不同的排列组合,只要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域将完全相同的权利转让给不同的人,就不会与著作权法相抵触。
B
转让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与受让人通过订立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转让”必须与前面所述的“许可”区别开来。过去,我国在谈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时,经常说是“技术转让”,其实这种说法是模糊不
清的。实际上,这些“技术转让”大多数只是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是指该权利的归属发生了变化。譬如:某甲将一项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菜乙后,某乙就成为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某甲不再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了。
之所以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是因为转让比许可,甚至比专有许可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重要,采用书面形式比较明确,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并有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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