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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要求

时间:2019-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A

 
        软件著作权转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书面合同。这是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不签订书面合同,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不能成立。
 
        (2)合同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有效。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不能变更法定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
 
        (3) 向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备案。向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软件著作权人就有了软件著作权有效的初步证明。对已登记过的软件进行著作权转让,受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三个月之内向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备案。如果不办理此项备案,该合同就只具有从合同法角度对转让方和受让方两方的约束力,却不具有从著作权法角度对任何第三方的约束力,任何第三方都可以不承认这项转让的效力,不承认受让方为该软件著作权的合法继受主体。这样,转让后如果发生第三方的侵权活动,受让方就会因为不具备对抗第三方侵权活动的资格而无法寻求司法保护。
 
       (4)中国籍的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向外国人转让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备案。

       B

 
       首先,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必须清楚地说明软件的名称、软件版本号。软件版本号的不同代表了不同版本的软件。一般情况下,不同版本的软件各自独立享有软件著作权,因此,为了清楚地标明转让的软件著作权指的是哪一个版本,必须在将转让的软件版本号写清楚。
    
       其次,对于转让的权利应该清楚地写明。我们知道,软件的著作权是由多项权利组成的,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因此,在转让软件著作权时,应清楚地界定转让的是哪项权利。在上述转让协议中,明确了乙方受让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后,乙方即取得了所转让软件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乙方在占有和使用上述计算机软件和获取报酬时,不受包括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在这里,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实际上包含了软件著作权中的一切财产权,例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第三,软件著作权转让以后,转让方不应再享有转让的权利。转让的含义就是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后,转让人永久丧失转让的权利。否则,就属于许可或者出租。因此,一般在著作权转让协议中会强调转让著作权后,原来的权利人不得再使用被转让的软件,也不得再开发
类似的软件与受让人竞争。之所以规定转让人不得再开发类似的软件与受让方竞争是考虑由于转让方对转让软件的需求、功能和设计非常熟悉,如果不限制转让方开发类似的软件,转让方很快就会开发出类似的产品,在市场上与受让方竞争,这样无疑会损害受让方的利益,
对受让方是不公平的。
 
       第四,对于转让的权利保证。软件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首先应该保证其转让的软件确系自己拥有合法权利的软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转让。除此之外,转让方还应保证其转让的软件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如果软件存在部分侵权情况,即软件的程序部分抄袭了他人的软件,也可能构成侵权。如果受让方受让了这样的软件后被权利人发现,很有可能受到侵权指控。因此,应该强调转让方对知识产权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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