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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侵权者必将被绳之于法

时间:2019-12-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首先,黄律师在寻找案件突破口时询问过XH公司的所有高层:“软件会不会是员工泄露出去?”高层皆异口同声告诉黄律师:不会。因为核心团队非常稳定且保密措施完善。后来查明,是HCRZ公司买了相关产品通过相关技术公同将目标代码读了出来,直接使用。为了证明HCRZ公司侵权,首先通过公证购买的方法购买了对方侵权产品,在立案之前将两个产品的代码通过相关鉴定机构读了出来,进行比对。然在耗费了巨大精力公证购买回来的侵权产品芯片却发现是加密的,没办法读取,鉴定中心又不会认可破解出来的代码,案件因此陷人了进退两难局面。
       团队负责鉴定的律师坚决不放弃,经过一番努力,先是跟XH公同研发团队的技术人员充分沟通了解发现涉案的产品使用芯片属于行业内十分冷门的芯片,而XH公同使用这种冷门的芯片也是为了保护其中所含的软件著作权。十分巧合的是HCRZ公司的产品使用的也是这种极其冷门的芯片!后来,在李某的电脑里找出了很多标有“XH"字样的文件,XH公司研发人员的口供证明XH公司从来没有将涉案软件单独出售!当时的公安就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足够证明李某有犯罪的嫌疑。次日,技术人员在扣押电脑里也找出了涉案软件的目标代码,跟XH公司目标代码一模一样,从而证明了李某是通过破解的手段侵犯了XH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水落石出,被告哑口无言自愿伏法
       本案中,被告李某对于经鉴定部门已经出具了其公司的软件在软件设计缺陷等方面与著作权人XH公司的软件确实存在相同之处的鉴定意见,仅是口头否认所用软件不是来源于XH公司,自称是来源华强北,但对于具体来源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且也无法提供涉案软件对应的源代码或者目标代码,结合侦查机关在被告李某的电脑里找出了很多标有"XH"字样的文件,特别在扣押李某电脑里也找出了涉案软件的目标代码,跟XH公司目标代码一模一样,已经足够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知识产权案件取证难是共识问题,如何合法固定侵权事实成为该类案件维权的首要解决问题,现目前较为被认可的就是公证保全。”黄律师扶了扶镜框认真说道,“本案中,著作件维权的首要解决问题,现目前较为被认可的就是公证保全。”在这个案件中,著作权人通过公证购买手段获取了涉案被控侵权摄像头,并据此分析出涉案侵权软件与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间的关联性,属著作权人获取涉案侵权事实存在的必要手段,并非引诱涉案犯罪行为的发生,该笔购买行为合理、合法,是著作权人维权的基础。
       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李某自愿认罪并且如实供述了罪行。“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秉承着这一道理,法院做出了公正不阿的判决: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没收缴获的侵权产品和作案工具。

         选对律师,维权就成功了一半
       在这个案子的维权过程中,有一点是让黄律师感到遗憾的。黄律师说:“XH公司软件著作权维权在经我们前期不断攻克各个难题情况很不容易才将被告李某绳之以法,然进入程序后,XH公司基于不愿再花律师费问题,自行跟进,结果出现第一次开庭被动的后果。客户力求极致和减少投人的心态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XH公司当时正是因为律师费的问题而选择了终止委托合同,选择了收费比较低的律师,反而将自己先前掌握的优势白白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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