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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起诉途径

时间:2019-11-1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本案中,经过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双方对于案情以及是非曲直有了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了预期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主持调解是非常容易成功的。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调解过程中都会尽可能争取更大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判决所不能支持的。同时在调解时,也需要当事人作出适当的让步,否则如果原告一味地坚持诉讼请求不让步、被告坚决要求驳回诉讼都是不可能达成和解的,不存在达成和解的基础。之所以能够达成和解,通常情况下,原告是为了尽快结案和尽快地获得赔偿。一般情况下,和解结案当事人可以立即取得有效的法律文书甚至能够立即获得赔偿。如果通过判决结案,对方可以提起上诉来拖延判决的执行。对于被告来说,和解在多数情况下意味着可以少支付赔偿费用,同时也可以尽快了结案件,减少时间和精力的耗费。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调解
 
       软件著作权侵纷虽然可以受到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软件著作权首先是私权,保护的是权利人的个体权利。对于软件著作权,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因此,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允许当事人通过调解自行协调。在这里,调解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在我国,调解制度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
 
       (1) 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目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①农村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②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③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④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①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①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②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③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督促当事人履行,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告知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以及就调解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2) 法院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对于调解不成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 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处理中,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解。
 
       (4) 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需要说明的是,调解不是处理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必经程序,《条例》只是允许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必须首先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进行诉讼。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的仲裁解决途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软件著作权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发生争议,发生争议后,般会通过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协商不成该怎么处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明确规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当事人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
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软件著作权纠纷的诉讼解决途径
 
       无论是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还是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均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上诉、执行等程序。下面逐一介绍。
 
        1.起诉和受理
 
        在进行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做好起诉准备工作。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 在诉讼时效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二年,自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算。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进行质证。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在专利纠纷诉讼中,涉及专利申请权纠纷的.由于专利技术还没有公开,属于技术秘密,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 法庭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调查:
 
        ①当事人陈述;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④宣读鉴定结论;⑤宣读勘验笔录。

        (4)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互相辩论。
 
        (5)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导致诉讼终结: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5.判决和裁定
 
       开庭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对于终结诉讼的案件,可以裁定书方式作出。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当事人接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6.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7.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对于著作权纠纷案件,除上述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2) 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目前,北京和上海均指定了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的著作权案件,如北京市的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的浦东区人民法院均可审理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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