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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行政诉讼程序

时间:2019-1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包括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对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行为的行政决定不服或者行政不作为的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此外,还包括就专利权的维持或者宣告无效裁决以及强制许可决定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等。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程序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也有相关规定。例如专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I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保持本丛书的体系,现仅就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进行阐述。
 
       一、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一)管辖
 
       1.级别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包括两类。一是对国务院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的有关专利宣告无效、强制许可等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二是对地方专利管理机构就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对前一类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后一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致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行政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其中特殊管辖的一种情形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或者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但是本规定对专利局做出的行政决定,不管是否经过复审,没有直接意义。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第2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专利局与复审委员会同处一地,所以只能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行政诉讼案件。
 
       3.管辖权的协调

       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22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第23条规定了管辖移转的处理办法。
 
      (二)起诉与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提起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部分对受案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相关的规定有,第一条界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居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仲裁处理,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排除规定是行政诉讼法的第12条。该规定是,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简言之,即针对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终局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是对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专利、商标授权方面的案件。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行为以及商标专用权授予方面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接受司法审查,是当事人有可能得到司法的救济。所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此外还包括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对文化管理部门就反动、黄色出版物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不属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对行政机关就知识产权民事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所提起的诉讼性质问题。法律规定不明确,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来处理这一问题。但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对此应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宜按行政诉讼立案处理。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其中第17项将《专利法》第43条改为第41条,其中,第二款赋予专利申请人对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条件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这意味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决定不服,专利申请人享有诉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两项专利的复审决定不再是终局决定。
 
      (三)开庭审理
 
       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审理该案所适用的程序。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中的第_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建议程序和特别程序。律师在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法院不能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为由不开庭审理。(2)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活动以言辞进行。(3)除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 (4)审结案件的期限,行政诉讼法有特别规定。第一审期限为3个月,审限延长批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期限延长的批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法院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途径。
 
       二、第二审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入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其具体操作程序使用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律师应注意的是,一是,在提出上诉时应明确己方的上诉请求,而不能简单为之,如概括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还应当指明原判决错误究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等具体事由。二是,第二审结案期限是两个月。审限延长批准权同第一审程序规定。三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即审查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基本事项,而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这叫做“全案审查”。在审判模式上坚持的是“职权主义”。这与民事审判模式是不同的。
 
       三、审判监督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它是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作用是,促成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在该程序运行期间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争取有利裁决。首先,在该程序启动前,要做好申诉工作。包括准备好申诉材料和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立案庭申诉。除此之外,还可以向其上级法院、人大、纪律检查部门等反映情况。其次,在再审过程中,要把握住生效判决的要害,重点突破,防止分散力量。再审案件一般已经经过数次审理,如果抓不住要害,平均使用力量,势必不能打破法官先人为主的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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