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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裁决执行程序

时间:2019-1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执行概述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执行根据。它是人民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财产内容部分以及行政机关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决定等。
 
        2.执行根据应当具备给付内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确定义务人给付对方当事人财物,履行某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不具备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3.执行根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注意的是,对行政决定的执行,要审查是否经过起诉或复议期间,行政相对人既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自动履行。
 
        4.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要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申请期的规定。
 
       知识产权裁决的执行包括三部分:一是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知识产权裁定、判决的执行;二是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的执行;三是仲裁机构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人民法院执行知识产权裁决,一般是依权利人的申请启动的。执行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提出申请。是自然人的,申请期为一年;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为6个月。关于知识产权裁决执行的具体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知识产权裁决的执行
 
       知识产权民事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的一般规定。但是,知识产权作为执行的标的时,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一)强制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
 
       商标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民事权利,需要国家有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授权。这些知识产权民事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不仅商标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权属纠纷涉及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而且其他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标的时,也会涉及到这个问题。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其本身就具有现实的价值,而且它还有垄断市场的功能,即具有潜在的财产价值。所以,民事裁决有关财产的执行不能对有关的知识产权予以忽略。例如,商标权和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是企业法人所有或持有的重要财产,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但是应当依法办理权利转移的法律手续。例如,到专利机关或商标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在人民法院强制转让注册商标时,受让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单独向
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人民法院也影响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移登记。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常将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有形财产作为执行的标的,常常忽略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甚至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不能作为执行标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知识产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不仅可以成为执行标的,而且与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形财产一样,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选择实现其诉讼目的的最佳方式。例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调味厂借款一案。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调味厂偿还王某借款25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调味厂没有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告调味厂已经资不抵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只有其注册的“天德利”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执行。于是,王某申请人民法院将该注册商标强制转让,折抵款19万元。
 
        2.人民法院在执行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无形财产的自身特点,参照相关知识产权单行法的规定,特别是单行法对转让条件、规程的限制,依法办理有关权利转让的手续。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有所限制,规定公民个人不得成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因此,在强制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资格,不得直接将注册商标强制转让给个人。
 
        3.将知识产权权利作为执行标的抵偿债务时,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程序,确定合理价值。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格和价值不易确定。将无形财产作为执行标的抵偿债务时,应当经过公开、公正的程序,例如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平合理地确定其价值,不宜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价或直接确定抵偿债务的金额。
 
        4.人民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权利强制转让时,应当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办理无形财产权利转让时应当遵循的具体程序。商标法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人民法院强调转让注册商标时,被执行人(转让人)不自动履行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的义务,或者被执行人(转让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然要求申请执行人依照商标法第25条的规定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是不现实的。对此,最高法院与商标局专门进行了协商。国家商标局在人民法院强调转让被执行人注册商标时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的法定义务,受让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人民法院也应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商标局协助办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
 
      (二)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执行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了以与赔偿损失等其他方式合并适用。此外,法院还可以适用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停止侵害是知识产权裁决的一个重要责任形式。该责任的执行,一方面是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命令;.另一方面是取消被执行人继续侵害的物质条件,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侵权工具和物质产品。对查封、扣押的事实侵权行为必须使用的设备和侵权产品,权利人可以请求销毁,也可以请求交由本人处理。市场机会对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关系甚大。因此,停止侵害这种责任形式对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十分重要。因此,在起诉时,权利人就要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我国还没有临时禁令救济形式的直接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意见和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的规定是,可以在判决F达之前,经权利人请求,受诉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情况紧急时,依法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裁定被告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其效力可持续到另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定或者判决生效时。但是。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可靠足够的担保、权利证明文件、侵害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等。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适用于对精神权利的侵害的责任形式,包括对权利人社会评价的损害,如商誉和信誉;以及对权利人心理感受、精神活动的伤害。这体现了“精神损害适用精神方法补偿”的原则。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并确定义务人履行该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例如,以刊登致歉声明的方式在侵权行为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向权利入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刊登声明所需费用由义务人承担。如果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无法强调义务人为某种行为,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消除侵权影响,所须费用则可以通过执行义务人的财产的方式强制执行。对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非法获得的他人商业秘密,直至该商业秘密被合法公开。知识产权作为执行标的进行共有财产分割或抵偿债务时,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合理确定其价值。或者作价做成权利证券,或者变价为金钱进行分割。作价方式有拍卖或委托评估机关作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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