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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软件最终用户的责任

时间:2019-11-0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所谓软件最终用户,指购买软件为本人或本单位使用,而非将其复制成商品继续出售之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关于最终用户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成为学界讨论的一个焦点。 从刑法调整的角度考虑,最终用户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也成为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目前,我国香港地区2001年4月1日将实施的新的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也规定,任何机构在业务过程中使用盗版软件,将列为刑事罪行,每一张盗版软件可被判罚款5万元和监禁4年。我国法律对最终用户的责任问题在民事立法方面有所发展,但在刑事责任方面则无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如果非法复制、销售软件可以构成犯罪的话,那么盗版软件就和盗窃、抢劫得到的物品一样成为赃物。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构成窝赃销赃罪。 这种观点是否成立我们暂且不论,关键是我们必须对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对现代文明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影响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对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更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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