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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规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时间:2019-10-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也是《解释》中一个十分受关注的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主张两者应当执行同一的定罪量刑标准。经过认真全面的研究和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解释》规定单位犯罪执行个人犯罪的3倍标准。

       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在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实行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应是刑法的一种立法精神,如一般单位犯罪的量刑要轻于个人犯罪;对个人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适用死刑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同一种犯罪方面一般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实施犯罪的形式与规模、参与人员的数量和资金投入,等等。由于《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较大幅度地降低,如果两者执行同一的定罪量刑标准,势必会带来打击面过宽的后果。三是考虑到,如果两者执行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话,对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人而言,一般会不可避免地在相应罪名中的最高量刑档次内量刑,致使刑法规定的较低量刑幅度形同虚设。四是考虑到,由于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间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比例,已经规定由对其他犯罪规定的5倍降低为3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过大的差异。

      《解释》的发布,对于充分发挥刑法独特的惩罚和预防功能,通过加大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有效遏制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同时,对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和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树立我国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履行我国加入WTO后的郑重承诺,营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国际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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