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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是否要登记

时间:2019-10-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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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这个条例现在已经被2002年颁布的新条例给废止了,该规定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

        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

       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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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订立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也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我国采取的是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的办法,而不是强制软件登记。软件登记可以分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包括通过《条例》特殊规定以及继承、受让而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登记其软件,或是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登记的,或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单独完成的软件登记,这些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是由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放的软件登记文件只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的书面证据,但软件登记并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依据。因为,软件著作权是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的,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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