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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权利人未能取得全部原始权利人授权

时间:2019-09-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在作品的著作权人有多人的情况下,除了可明确分割不同部分的作品,同一个作品的多个权利人之间通常不会明确按份分割著作权,也就是权利人对著作权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
 
       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他人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原告通常有两种。一是原告是原始著作权人之一,而其他共同权利人没有表态,当问及其他权利人对原告提起该起诉讼是何意见时,作为权利人之一的原告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一是联系过其他权利人了,但这些权利人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愿意放弃权利。二是没有联系过其他权利人,认为原告有权单独起诉。三是其他权利人是虚构的,为了提高影片影响力任意列出的单位。上述三种情形都不符合前述法定要求,所以共同著作权人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应一并参加到诉讼中来,但若署名的权利人过多,则会增加诉讼进程的繁琐程度;若署名的权利人是虚构的,但又没有证据证实,则确实会影响到真正的著作权人维权,所以希望作品权利人能正确署名,以利于行使权利及维权。
 
       二是原告是作品的继受取得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后一种情形在实践中被适用的较少,一是要证明共同作者不能协商一致;二是要证明其他作者没有正当理由阻止其中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何谓正当理由,还需要进行解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继受权利人的原告通常通过与部分著作权人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所取得的作品使用权是专有或独占性质的,从实际效果来看,可以视同一定期限或范围内的著作权转让行为。这种情况下,对共同著作权人之一施以限制任意独占许可他人行使作品著作权也不是没有正当理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起诉必须满足的条件中,关于原告的要求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当是其主张权利被侵犯的权利人,否则,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侵权人也不需要向原告承担,而应当向真正的权利人承担。所以,这是一项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当继受权利人未取得全部著作权人的授权时,目前的处理方式是认为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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