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本条体现了著作权不论作品是否发表,而仅仅依据作者的创作自动产生的基本原则,以及软件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如果软件开发者开发完成了一个软件,出于各种原因,如还需要调试,还需要等待适当的市场环境,不愿意立刻拿出来销售(发表的一种形式),这时,并不影响他对该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特别是互联网蓬勃发展的环境中,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本条是对软件著作权国际保护规定的基本原则。鉴于我国现在不但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条约,与众多国家签订了双边版权保护条约,而且已经成为WTO的成员,这些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覆盖了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以,本条将适用于几乎所有的外国软件,他们将在我国获得著作权保护,并且享有“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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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时间:2019-08-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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