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可以用民法中的代理理论加以说明。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也称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来自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事实分别有:当事人的委托(此时为委托代理)、法律的规定(此时为法定代理)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指定(此时为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作为委托代理的基础的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关系,也可以是合伙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和职务关系。可以从由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产生的委托代理的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法人的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他们都可能成为法人的代理入。他们的权力来自法人的授权,他们是依照代理关系而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代理法,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雇主对雇员在业务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在因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职务关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中,并非法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依其职务都能担任法人的代理人,只有其职务使得他必须与其他人发生财产关系时才是法人的代理人。例如,商店的售货员、收款员,本案中被告公司的销售人员等。他们虽然没有正式的委托,但根据其职务,客户可以判断他们是在代表所在单位进行经营活动。从另一方面说,他们只在执行职务时才被视为法人的代理人。
为了避免单位因其雇员的侵权活动而承担侵权责任,单位应当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禁止和惩罚非法复制和销售他人享有版权的软件,同时明确,单位不允许从这种非法复制和销售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
如果单位不禁止和惩罚其雇员的非法复制和销售活动,那么,这种活动就可能被视为在雇员的职责范围之内,而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单位明确规定进行非法复制和销售不在其雇员职责范围之内,同时也不鼓励其雇员进行非法复制和销售,如果非法复制和销售的结果使单位获得经济利益,单位仍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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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雇员的活动与单位的责任
时间:2019-08-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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