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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时间:2019-07-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20世纪70年代初期微型计算机的出现为计算机广泛应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创造了条件。在中国,随着70年代以来微型计算机的引进和使用,计算机在中国得到了空前的应用。
 
        一方面,在70年代,软件技术先进国家如美国等对于采用何种法律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尚处于探索研究阶段,有关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刚刚开始探讨采用何种国际保护制度来保护软件;另一方面,中国从70年代末期开始改革开放,直到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期才先后建立了专利制度和版权制度。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外来软件的无偿的大规模的商业性的使用(包括直接使用外文软件和对外文软件进行“汉化”后再使用)在中国极为普遍。这种局面既导致了国外先进软件技术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引进中国,又导致中国自己的软件产业长期不能形成。
 
       因此,建立中国的软件法律保护制度成为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1991年中国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实施,确立了中国的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中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颁布和中国加入尔尼公约,使中国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水平与国际水平一致;1993年中国专利局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的修改,使得这一领域中国专利保护的水平与国际标准进一步靠拢。
 
       制度虽已建立,问题依然存在。对软件的无偿使用、非法复制和销售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对此,首先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人们了解——“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在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前为特定目的而拥有和使用外国作品的特定复制本的,可以继续使用该作品的复制本而不承担责任”(这是权利),同时,“该复制本不得以任何不合理地损害该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复制和使用”(这是义务),以上的权利义务规定适用于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前发生的对外国作品(包括软件)的使用。至于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后要使用外国作品(包括软件),则充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其次,应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加大力度,通过对软件侵权行为的惩治,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树立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应有的形象,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最后,应当探索总结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战略、方法。以软件的销售来说,其价格应符合中国的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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