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目前形形色色的软件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五种基本类型:(1) 单位内部及用户之间拷贝软件
在单位内部违反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为方便雇员在办公室和在家庭中使用,而
对软件进行多次拷贝。在单位以外的朋友之间交换装有软件的磁盘也属这种类型。通常
是在单位中把软件拷贝下来,传递到单位外的朋友手中。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最常见。
(2) 硬盘预装软件
计算机商家为刺激最终用户从他们那里购买计算机(硬件),常把未经许可的软件装入其准备出售的计算机的硬盘上。这些商家并不提供软件产品的合法版本通常所附带的原版磁盘、文档以及用户授权协议。硬盘预装为直接进行起诉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因而比较容易被确定为非法行为。
(3) 伪造销售软件
设法以貌似合法的形式(如在包装上将伪造产品做得与合法产品相同),非法复制、销售有版权的软件。软件的伪造销售者与单位内部的盗版者及用户之间非法复制者不同,他们只以营利为目的。
伪造销售至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某一软件产品系列的全部都加以复制,使用户误以为其所购买的是来自原产地的合法产品;另一种是更改名称销售非法复制的软件,而不说明其来源。
现在采用CD-ROM(只读光盘)伪造销售软件的情况尤为突出。伪造销售者常将不同厂家的多种软件拷贝到同一张CD-ROM上进行销售。
(4) 非法租用软件
临时租用软件,类似于常见的租用录像带。美国1990年的软件出租修正案、欧共体1991年关于计算机程序保护的理事会指令以及加拿大1993年版权法修正案,都保护软件版权人的出租权。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软件著作权人以出租权。
软件租赁的典型情况是最终用户将其租用的软件拷贝到其计算机的硬盘上,然后将软件归还给租赁商。非法出租软件有三种类型:一是由零售商出租软件供租用人办公室或家庭的计算机使用;二是通过邮购方式租赁;三是把软件安装在计算机内而将计算机出租给他人暂时使用。
(5) 利用电子公告牌(BBS)、联机和互联网络盗用软件
我们知道,在版权意义上可将软件分为商业软件、共享软件、免费软件和公有领域软件。利用BBS、联机、互联网络盗用软件是指将商业软件(而不是免费软件或公有领域软件)通过连接调制解调器(modem)上载②或下载③至微机。
这与共享软件的情况不同。共享软件的作者通常免费或收取很少费用而提供软件,让人几乎不受限制地使用,包括复制和与他人共享。一般只在用户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才向开发者缴纳少量费用。对共亨软件进行BBS上载或下载,并不构成侵权。如果共享软件没有登记,且软件应用在特定的试用期满之后没有交纳费用,则在国外会被认为是侵权。
B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而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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