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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时间:2019-05-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软件著作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凡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损害了公共利益和触犯刑法时,才会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民事责任是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民事责任的特征包括:①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从而侵害到民事权利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民事责任的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③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④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不同,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规定,侵犯债权人的债权(相对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指侵犯债权之外的绝对权(支配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指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财产上的不利后果。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及修理、更换、重作等形式都属于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适用于人身权受侵害时的以恢复受侵害人的人身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形式属于非财产责任。
 
      (3)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4)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按照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中又有过错推定责任,即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称不问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发表权是软件著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专属于著作权人享有。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软件的,就构成侵权。发表权是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等权利。凡是未按照作者决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表的,都构成侵
权利人的发表权。
 
      在本条中,除了发表以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软件进行登记的,也构成侵权。这里的登记是指向《条例》第7条规定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软件登记需要提交软件的源程序和有关文档,软件登记具有公之于众的效果,因此,软件登记常常被看作是一种软件发表的方式。当然,对于一个已经上市销售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不存在侵犯发表权的问题,因为该作品已经通过销售的方式进行了发表。但是,由于软件著作权的登记需要提交软件的源程序,而销售软件仅需向用户提供目标程序,并且源程序作为软件权利人的一项重要商业秘密,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软件著作权人对于源程序是否公之于众具有绝对的权利,未经软件权利人许可,擅自将软件的源程序通过登记的方式公之于众,同样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署名权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一项人身权利,只有著作权人才有资格在软件上进行署名。将他人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不仅侵犯了发表权,也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合作开发的软件是合作者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其著作权应当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因此,未经合作开发者同意,不得擅自发表合作作品,更不能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进行发表或者登记。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他合作开发者的署名权和财产权。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署名权属于软件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人即为软件著作权人。因此,在软件上进行署名是一项极其严肃的事情,署名行为对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判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法律赋予了软件著作权人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有
权禁止未参加开发创作的人在软件上署名,也有权禁止他人更改软件的署名,否则可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对软件的修改权和翻译权是软件著作权人的重要权利。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修改、翻译他人软件的,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修改权和翻译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本条属于兜底条款,一切侵犯本条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除了本条列举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外,在随后的第24条中,又列举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五种侵权行为。但是,本条列举的侵权行为仅承担民事责任,而第24条列举的五种侵权行为,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本条列举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人身权利密切相关,而第24条列举的侵权行为与财产权利密切相关。
 
       具有本条列举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即将实施或者正在实施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时,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只要客观的侵权行为存在,经权利人请求,侵权人都应立即停止侵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侵权人发出请求,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消除影响即责令软件著作权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对软件权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例如,软件A是由张三和李四共同开发完成的,如果张三自行将软件A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进行发表,这无疑给李四造成了没有开发软件A的不利影响。张三需要在相关的范围内发表声明,说明李四也是软件A的著作权人和开发者,以消除张三擅自发表的行为对李四造成的不利影响。一般说来,行为人在多大范围内给著作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害,就应在多大范围内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方式包括在报纸上发表声明,对发表或者登记的软件的署名进行修改等。
 
       赔礼道歉是指软件著作权被侵权后,著作权人要求侵权人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承认错误,在适当场合通过特定方式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比如登报声明、书面致歉或者当庭道歉等。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紧密结合,两者常常一起使用。
 
       赔偿损失是指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支付与权利人损失相当的金钱。赔偿损失的数额一般应与权利人受到的损失相当。《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
 
      另外,在本条和第24条中都明确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具有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才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规定”主要是指在软件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表达方式竞合等情况下,即使存在列举的侵权行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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