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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十种行为

时间:2019-03-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被告宋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民四庭副庭长宋坤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越飞主审,代理审判员王晶参加评议,并于200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GONG XIU WEN、被告宋伟及委托代理人尹国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方正公司享有方正世纪RIP2.1软件的著作权。2003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内的一台与照排机相连接的电脑中非法安装和使用了上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并利用其对外提供照排服务获取商业利润。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部侵权软件,向方正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方正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打击盗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8,6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律要点】
 
  我国对软件的保护采取了适用著作权法的原则,同时制定单行法规进行具体保护。199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之后, 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 我国又修订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加大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总的来看, 我国现行法律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比较严格的。但同时, 由于我国计算机技术相对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还很严重。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几种情况, 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 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软件的公开发表权, 未经允许, 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 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登记权。
 
  第二, 将他人的计算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 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或者登记。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 不管其发表或者登记该作品是否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身份权、署名权和登记权。
 
  第三, 未经合作者许可, 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作为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作品的发表权或者登记权也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它开发者同意, 将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即构成侵权行为。
 
  第四, 在他人计算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计算机软件上的署名的。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身份权及署名权。此种行为与第二种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第五, 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 修改、翻译其软件。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如果征得著作权人或享有著作权的开发单位的同意, 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 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但是, 假如软件开发者接受甲单位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计算机软件, 又接受乙单位委托开发功能相似的软件, 仅将甲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改动即算完成提交给乙单位, 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第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此种行为侵犯著作权人使用权中的复制权。同时, 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当事人的约定合法转让给转让者以后, 软件开发者未经允许不得复制该软件, 否则也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第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八,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九,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第十,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限和转让权。非法持有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人, 在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修改、翻译或者全部复制, 或向公众发行、展示软件作品, 同时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作品的许可使用或转让事宜, 否则构成侵权。
 
 
   概要: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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