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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孟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案例

时间:2021-04-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著作权罪是两项法律竞合的罪名。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所涉信息是否能构成商业秘密并不非常明了时,权利人应考虑可否选择“侵犯著作权罪”、“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案由来实现诉讼目的。本案中,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作为主辩护人办理的孟某等多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受害人正是通过侵犯著作权罪立案后,再变更指控罪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力求达到诉讼目的。然而本案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最终实现了全案无罪的胜局。
 
      (一)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AMD公司主营网络播放器的研发、销售业务。2012年5月开始,AMD公司的副总经理伙同软件开发部经理被告人孟某、研发部总监王某、吕某、倪某、市场部副经理被告人黄某、软件工程部经理被告人张某等人密谋成立FG公司。2012年6月副总经理注册成立FG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被告人黄某、张某、孟某、王某等人先后离职并到FG公司任职,且孟某等人还携带了被害单位部分服务器端软件源代码和客户信息等资料。2012年8月,FG公司与ZG公司合作研发、生产、销售网络播放器,由FG公司负责方案设计、软件研发和运营维护。后张某指派孟某、黄某等人进驻ZG公司工作办公。FG公司在某芯片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研发生产出涉案网络播放器,并租用网络服务器搭建服务器平台支撑客户端运行。
 
       2013年3月13日,AMD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立案后,经鉴定可知,1.AMD公司的网络高清播放遥控器软件与FG公司的遥控器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具有同一性;FG公司网络高清播放器的服务器端软件与AMD软件实质性相似,具有同一性;经视角方面对比,双方客户端操作界面的图形界面、用户操控界面,具有同一性。2.AMD涉案软件的服务器端软件的部分源代码——共计两个技术点不为公众所知悉。3.客户端软件的部分源代码——共计九个技术点不为公众所知悉。4.AMD网络播放器应用软件客户端软件反编译得到的源代码文件中,九个技术点所载的代码片段与FG公司对应代码片段实质性相同。5.AMD公司拥有的涉案软件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02万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某、黄某、张某、杨某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13年5月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9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上述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4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上述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2015年5月27日,法院认为,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被告人孟某、黄某、张某、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
 
      (三)经典意义: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应当如何认定它的合理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规定,可知,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其构成要件之一。
 
       即商业秘密的保密成本多少以及保密程度高低意味着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的价值预期不同。一般将商业秘密分成五种不同的密级:一等密级,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将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二等密级,直接关系到企业发展,将带来较大经济利益;三等密级,关系到企业发展,能适当提高企业经济利益;四等密级,关系到企业发展,对提高企业影响不大;五等密级,关系到企业发展,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很小,并将每个定性因素的保密性分为最高、较高、中等、较低和最低五种状态。实践中,在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首先需要查明该商业秘密保密程度。
 
       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保密的材料仅为《保密合同》、《合作协议》,然该材料仅仅表明AMD公司有提出要保密,至于具体对什么内容保密,如何保密等等并未有具体有效保密措施。即连AMD公司对于何为商业秘密都很模糊,也并不认为涉案“网络高清播放器应用软件”有多大价值。且事实上,AMD公司主张予以保护的“网络高清播放器应用软件”,因承载有该软件的网络播放器本身并未对相关软件采取加密措施,属于专业研发人员可以用常规的开发工具就可以看到其中内容的情况,因此,就本案而言,涉案“网络高清播放器应用软件”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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