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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首例赖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无罪案

时间:2021-04-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针对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和违法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程序获得救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是本罪能够成立的关键。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东莞首例赖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历经一审、发回重审等刑事诉讼程序,最终赢来无罪。
 
     (一)基本案情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赖某系XJ公司的技术副总,XJ公司拥有生产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经鉴定该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被告人赖某利用其担任XJ公司技术副总的职务便利主动找到王某,以提供XJ公司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为由,介绍王某和XL公司合作生产扩散板,后收取王某项目合作介绍费用30万元,双方约定合作期不低于三年,每年10万元,未满年限应按10万元每年退还给王某,后XL在赖某的帮助下生产扩散板,给XJ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自报价值约3千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法,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并且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审判结果
       检察院指控赖某犯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11月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5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赖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东莞市中院于2017年4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立案,于2017年7月、同年11月、2018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两次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后两次向法院建议恢复审理。因案情复杂,经东莞市中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后因调取证据,经原审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起诉数额较大为6万元,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被告人赖某收取金额只有50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起诉标准,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被告人赖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1.被告人赖某无罪。2.存于法院代管款账户内的赃款人民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3.暂扣在公安局的手机、电脑依法退还给被告人赖某。
 
      (三)经典意义:被告人赖某是否有泄露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刑法》惩治的是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1.存有光扩散板配方的笔记本电脑是在赖某的住所中扣押,并非在XL公司或与该公司相关的地点被扣押,该笔记本电脑系赖某自用,作为案涉光扩散板的研发人之一,赖某在其自用电脑中储存的相关扩散板配方属于合理获得,并非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得。2.赖某口头告知了林某一个生产扩散板的配方,赖某也并未交代其配方的来源,且该配方与XJ公司配方并未完全相同,反而与佛山市XR公司的配方相同。按照XL公司和王某的合作协议,光扩散板配方可以通过反向工程取得。证人贺某表示赖某仅在XL公司与王某的合作中负责管理工作,赖某只是说过“基本的通用配方”,但没说什么先进的配方。因此,无法证明赖某所提供的配方源于XJ公司配方,即无法证明赖某有披露XJ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为。故,本案中赖某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违法行为,赖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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