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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维权成功

时间:2021-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考察的重要要素正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本身,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代理的YD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刑事维权案件中,不仅保护了YD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被披露,挽回重大损失,同时被告人刘某也被绳之以法,判以刑罚。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YD公司主要从事绞盘、铰刀的研发、测试、生产工作,YD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花费大量的财力情况下,研究出特有的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工艺,同时开拓积累了长期稳定的客户资源。为维护公司利益,确保特有的技术和客户资料不外泄,YD公司的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并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
 
       2008年1月起,被告人刘某到YD公司工作,担任YD公司董事长的私人司机和销售科长。期间,被告人刘某通过工作上的便利,获取了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开发与维护的长期稳定客户资源等公司秘密。2011年3月,被告人刘某未办理离职手续便离开YD公司,与YD公司原合作伙伴RF厂进行合作。被告人刘某利用从YD公司获取的生产绞盘、铰刀的技术信息指导RF厂生产出绞盘和铰刀等,并将生产的产品以低于YD公司的价格出售给YD公司的客户。2011年3月份至今,刘某和RF厂合作共生产销售了15万套冲压铰盘(每套含三个绞盘)和其他产品,销售金额48万元人民币,与JSD公司合作生产销售了铰刀20万件,绞盘6000套,销售金额31万元人民币。
 
       经鉴定,YD公司与30家客户间的122份订单资料为商业秘密。YD公司的铰刀、绞盘生产技术为商业秘密;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评估报告认定:因被告人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给YD公司造成损失,包括研发费用、市场推广费用及销售利润损失共计300万余元。
 
     (二)法院判决
       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利用任被害单位业务员的便利,知晓被害单位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并违反保密义务向其他公司披露的行为给YD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30多万元,判决:1.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2.所缴获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经典意义: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去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YD公司的商业秘密认定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其中,YD公司的经营信息,即与30家客户间的122份订单资料中所记载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材质(或规格)、单价、付款方式、送货方式、技术要求等信息的确切组合、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客户和特定产品而确定的价格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该122份订单资料记载的客户信息及对应的产品价格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YD公司的技术信息,即绞盘技术信息,即11份作业指导书中的所记载的堵孔及水口位置、组树方式、温度控制、加工方法与模具、用料、材质等信息确切组合而成的整体技术信息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YD公司对上述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YD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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