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商业秘密罪载入刑法之前,我国司法机关对窃取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的行为,按盗窃罪处罚。在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后,最高院才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广东长昊律师事务办理的上海肖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中,因被害人的商业秘密权属不正确,相关商业秘密存在不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等问题,对指控肖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实现了侦查机关不提起审查起诉,案件最终以无罪结束。
(一)基本案情
侦查机关指控称,犯罪嫌疑人肖某于2011年9月入职FS公司,先后任职过生产三部部长、营业部部长和销售部成员,2016年12月提出离职,离职前主要负责离心干燥机销售,离职后继续从事离心干燥机地生产、销售工作。2017年,FS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经侦举报,犯罪嫌疑人肖某因违反FS公司的保密制度,非法获取FS公司的离心干燥机图纸,利用该图纸生产销售同类型产品,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肖某依法传唤,2019年1月4日对其刑事拘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黄雪芬律师接受肖某委托并担任其辩护人,黄律师据理力争,于2019年2月3日为肖某证据到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意见书,案件也以此告终。此案又是一宗无罪案例!
(二)辩护焦点
FS公司对涉案图纸没有权利基础,FS公司隐瞒了其并不是涉案图纸权利人的事实,FS公司获取的涉案图纸是直接从日本某人处取得的,并没有权利人日本公司合法授权也没有上海市商务委技术进口审批,不具有合法性;涉案图纸的核心技术已通过专利公开而缺乏非公知性和FS公司也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而缺乏保密性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肖某获得图纸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目前尚无肖某非法获取的客观证据。FS公司在隐瞒权利归属的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恶意控告,利用刑事侦查机关,打击竞争对手,对肖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三)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是法律保护的基础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我们界定和判断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依据和标准,是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前提识别标尺,即首先信息需要满足构成要件,才构成商业秘密,才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论证对于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具有基础性地位。本案中,FS公司在并未明确自身拥有涉案技术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对涉案技术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存在秘密性和保密性的举证不足,导致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不足。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积极举证,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的角度纵览全局,运筹帷幄,最终为肖某争取到无罪。肖某在免于被刑事处罚的同时也避免了后续高额的民事赔偿!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www.szloline.com)擅长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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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指导案例
上海肖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案
时间:2021-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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