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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薛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案

时间:2021-04-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常州市直隶分局指控称:犯罪嫌疑人薛某原HY公司销售经理,现为JX公司销售负责人。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溧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至常州市直隶分局。犯罪嫌疑人姜某在HY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客户下单开料,姜某用U盘从负责技术研发的胡某拷贝了全套CAD生产图纸。2016年底,犯罪嫌疑人姜某、薛某于2017年共谋开办JX公司,姜末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并负责生产,薛某任销售负责人。两人利用U盘中HY公司的全套CAD图纸生产与HY公司相同的锅炉。经审计,犯罪嫌疑人姜某、薛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HY公司造成损失2496924元,税后损失1872693元。
 
       经鉴定HY公司设计、生产的技术图纸、进料装置、点火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控制系统软件在2018年6月5日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JX公司生产销售的生物质锅炉与HY公司秘密点存在技术图纸、进料装置、点火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三个秘密点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某侵犯HY公司商业秘密,销售相同的锅炉,给HY公司造成损失1872693元,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拟将本案移送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4月30日,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将全套技术图纸认定为技术秘密是不准确的,本案的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薛某不起诉。
 
      (二)辩护焦点
       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黄雪芬律师担任薛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本案当事人和阅读卷宗,辩护人认为薛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意见书指控薛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HY公司所主张的秘密点中所涉技术信息因相关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存在拆机可见,商业秘密权利用尽的事实。而鉴定已经等证据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HY公司所主张保护的相应秘密点不符合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HY公司与其代理商、客户之间并未签订有效的保密措施和专属的维修条款,其与薛某签订的保密协议因未公示协议内容而无效,故,缺乏有效的保密措施。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薛某存在侵犯HY公司的客观违法行为,本案也尚未造成HY公司重大损失。
 
      (三)经典意义: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技术秘密对整体的作用
       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条件。本案中以权利人的整机利润和侵权方的销售数量的乘积来对重大损失作出认定,权利人认为进料装置、点火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均是其技术秘密,但是鉴定所的回复中又认为进料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属于已经被公开的技术。根据苏高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除了包含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外,还涉及其他关键性技术,计算数额时应当考虑技术秘密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不宜将依据整个产品利润计算出的数额全部视为权利人的损失。就本案而言,即使全套技术图纸和点火装置还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在计算损失时也应当将进料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这两个关键技术的利润从整机利润中剥离,况且目前本院还认为全套技术图纸不能认定为技术秘密且点火装置属于矛盾技术秘密,所以本案的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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