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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林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自诉案件无罪辩护案

时间:2021-04-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WFT公司以被告人林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于2018年8月9日提起控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院裁定撤销上述裁定,由福田区法院立案受理。
 
       自诉人称,自诉人作为国内领先的移动支付解决方案提供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WFT移动支付管理系统,为银行等提供相关的移动支付技术服务。刘某作为自诉人的渠道商,熟悉自诉人的经营和盈利模式。被告人林某作为自诉人市场中心原大客户经理,负责渠道拓展以及客户营销,掌握了自诉人核心渠道合作伙伴的客户信息。自诉人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专门制定了保密制度,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2015年7月,林某、尹某、林某某、周某等陆续从自诉人处离职,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刘某成立了深圳ZWX公司,经营与自诉人相同的移动支付业务。2016年年初,自诉人发现ZWX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将“WFT支付平台软件”中部分源代码进行鉴定可知,该部分源代码属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在2016年1月21日浅不为公众所知悉;随后又鉴定处ZWX公司使用的支付平台源代码与自诉人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经审计可知,自诉人拥有的“WFT部分源代码”商业秘密于2015年8月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8万元,ZWX2015年至2017年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8029277.22元。
 
       2016年11月7日,深圳市公安将刘某、尹某、林某、林某某、周某抓获归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决定对五名被告人不起诉。2019年6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WFT公司对被告人林某的起诉。
 
       (二)辩护焦点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律师,在公诉案件中也接受了林某的委托,检察官对公诉案件决定不起诉。自诉人在未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提起刑事自诉,应当予以驳回。辩护人认为:1.林某在WFT公司是作交通领域的业务经理,并没有做支付业务,也没有负责支付业务的核心渠道合作伙伴和客户信息;2.林某没有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去成立公司;3.林某没有积极拉拢、教唆相应人员跳槽到ZWX公司,WFT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未约定竞业限制,也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4.林某没有伙同他人非法获取自诉人商业秘密并使用,林某只是一个销售人员,并不懂WFT公司软件源代码,且ZWX公司源代码是经过长期开发而成;5.WFT公司在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中存在极大的漏洞;6.本案自诉人并无新的损失证据,也无法证明2016年6月之后ZWX公司存在侵权。
 
      (三)经典意义: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
 
       深圳福田区法院认为自诉人对被告人林某的指控缺乏罪证,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认为,自诉人主张其遭受的损失金额为8029277.22元的金额为ZWX公司2015年10月-2017年3月期间的毛利情况,并非ZWX公司的利润数额,两者并非等同,且该金额并无审计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佐证,不足采信;其次,自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在2016年7月之后,ZWX公司还存在侵犯自诉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故不能将ZWX查获并整改软件系统后的获利认定位违法所得;最后,ZWX公司在其运运营平台中只是使用了自诉人运营平台的部分源代码,而非照搬自诉人的整个运营平台。本案中,自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表明ZWX公司移动支付营销平台中侵害自诉人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属于该平台的核心技术,发挥了关键作用。故在ZWX公司被查获之前,该公司的经营获利亦不能完全是为侵犯自诉人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综上所述,自诉人主张ZWX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为8029277.22元,且该金额为其遭受的具体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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