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商业秘密案例 > 我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立法存在的问题

长昊指导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 商业秘密案例 不正当竞争案例 集成电路案例

我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立法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我们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却是一个薄弱的环节,仍处在初始阶段,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空档,与国际社会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问题还比较突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家黄雪芬“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一、我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不明确

       由于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实践中也没有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看待,因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但是该法仅仅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待,也就是说,侵犯商业秘密损害的是他人的公平竞争权,而不是商业秘密权。也由于公平竞争权和商业秘密权之间存在很多区别,两者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因此造成的后果商业秘密权利主体并不明确。

(二)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作了规定,但商业秘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保护范围有多宽,没有作任何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侵权方式的规定采取的是完全列举式,无列举的其他侵权方式则不在之列,有碍于更大范围的保护商业秘密。

(三)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对于商业秘密的单独立法,不论是从国内还是从国际来说,特别是在我国与世界经济发展日益密切的今天,不论是从国内还是从国际来说,保护商业秘密已经是一种发展的方向,迫在眉睫。但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怎样能更好地解决所存在的不足,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能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更好的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定相关人员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对商业秘密提供较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较分散

        不同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侧重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分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合同法》等当中。很难达到内容上的全面、系统、协调,不便操作。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范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对于企业及其内部职工的保密关系未加以调整。

(五)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不明确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是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在这里,“重大损失”成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可是,“重大损失”到底是多少呢?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细化保护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

        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所以在出台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之前有必要对有些条文进一步明确,使现有条文的可操作性增强,进而更加有利于充分地保护商业秘密。比如《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中,关于“特别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的规定等。

(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应该说,我国当前将商业秘密通过分散立法的模式来进行保护符合我国阶段性立法的特点,因此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同时,各部分法律确实有必要对商业秘密同时进行保护,当然其出发点和角度各有不同。但是随着我国对商业秘密属性的界定日益清晰,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以此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三)加强侵害商业秘密的处罚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

        当前我国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惩罚力度比较轻,难以抑制侵权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冲动。目前我国刑法主要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制裁,对于一般性的行为,刑法并不会进行处罚。因此,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追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惩罚措施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采取的立场是补偿性的赔偿,而非惩罚性的赔偿,这一机制是存在缺陷的,由于商业秘密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行为人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侵权行为人的机会成本很低廉,无法抑制他们实施侵权行为的冲动,所以说补偿性的赔偿制度在商业秘密保护上显得微不足道,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将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四)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几部法律共同作用来实现的。很难达到内容上的全面、系统、协调,不便操作,只有针对不同法律各自的情况适当地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使各个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一步细化,协调,才能使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商业秘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我国立法过于原则,过于笼统,不易操作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出更完善的法律。(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商业秘密被员工泄露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下面的文章。
国内顶尖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商业机密被窃取了怎么办?请看完本文章,对你有帮助。
十个专家律师十个观点?我该听谁的?这些律师真的是所谓的“专家”?有些律所做了几十年民商案件,根本不懂怎么操作商业秘密案件,哪里能找到懂技术的律师?
 
广东有哪些律所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哪些律所懂技术?有成功案例?
请咨询:邱律师;电话(微信号):15915344883
广东长昊凭什么成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所?
案例——全胜战绩
资质——20年沉淀
规模——实力雄厚
客户——上市公司
服务——信誉优质
办案——经验丰富
 
详情请联系:(邱律师15915344883)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