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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工艺流程商业秘密维权第一案,让犯罪无所遁形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中国首例工艺流程维权案:关联公司员工胆大包天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积累十余年的商业机密,低价抛售商品,律师力挽狂澜开创以工艺流程侵犯商业秘密鉴定的先河,律所鉴定专家与商业秘密律师双剑合璧最终挽回百万损失。

  委托经过

  X公司张某也因人员流动性过大的问题产生苦恼,特别是最近,公司的一名高级工程师Y某也随之离职,前往同业竞争者B公司就职,Y某为X公司某技术方面的专家,参与过公司多个重大课题研究,掌握了的多项商业技术秘密,这对X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本以为当初签订了保密协议就万无一失,但事情终归还是发生了。X公司的竞争者B公司在2009年11月1日推出新产品,张某发现该产品的性能与X公司的一模一样,接而怀疑离职的Y某有窃取X技术秘密之嫌,当日张某就将两家公司的产品送往A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具有同一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果,转而向律师求助。2012年2月,黄雪芬律师接到广东C律师事务所陈律师的电话,对方说话干脆利落,交谈中得知其是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但其专事涉外案件,对于商业秘密的案子有些力不从心,她查阅了大量的商业秘密诉讼资料欲亲戚操刀但又担心不尽如人意,因此想请这方面的专家协助促成公安机关立案,刚好两人有所结交,希望黄雪芬律师接收案件后能尽人事。黄雪芬律师得到此案原委后决定接下此案,促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办案经过

  技术工程师离职 企业遭受重创

  X公司主要从事绞盘、铰刀的研发、测试、生产工作,2009司高级工程师Y某的离职,Y某为X公司某技术方面的专家,参与过公司多个重大课题研究,掌握了的多项商业技术秘密。雪上加霜的是Y某家前往同业竞争者B公司就职,这给公司带来了一道难题,虽然当初双方签署了保密协议,但是X公司的技术秘密依旧外泄,给X公司带来高达3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全面举证 力求完美

  2月底,为了更好的了解案件的情况,黄雪芬律师与其得力助手前往X公司旗下的工厂,由于B公司以低于X公司的价格向商家出售相同的产品,导致B公司工厂很萧条,很难想象当年的龙头企业会变成如今这样,厂房内十几台机器但只有一台机器还开着,其余均已停产,可见技术秘密的流失对X公司造成的严重后果。看到X公司目前所处额状况,黄雪芬律师希望尽快着手维权行动,减少损失,早日恢复往日的繁荣,首先必须促成公安机关立案。那么X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原因是什么?黄雪芬律师决定向X公司的负责人张某询问,张某称公安机关认为该鉴定所的鉴定资质存在问题,不予认可,因此黄雪芬律师认为在举证这一方面,应组织进行全方位的进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在我国商业秘密的判定需要符合三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者将来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第三,新颖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新颖性是将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划开界限的要件。只要不是应用领域内的人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且与普通信息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符合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件。

  在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标准一般采用“接触+相似+没有合法来源原则,即如果Y某接触了X公司的技术秘密,使用的技术要点与X公司的技术秘密相似,并且Y某不能证明自己的技术是其自主开发或者有其它合法来源的,则推定Y某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从已有的事实已经可以证明Y某曾经是X公司的员工,并且担任技术工程师的职位,掌握了公司大量的技术秘密,但在鉴定这一块,B公司是否有用X公司的商业秘密需进一步进行鉴定。黄雪芬律师推荐其常年合作的广东某Q司法鉴定中心,张某当即表示同意。广东某Q司法鉴定中心是一家经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审核批准成立的,并列入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合法鉴定机构,其有一定的性。张某当天下午即将两个公司的产品送往该鉴定所进行鉴定,可见其有多急切。2013年4月份黄雪芬律师收到该同比鉴定结论,鉴定结果为具有同一性。该鉴定结论揭示了X公司与B公司的产品存在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也就是说,B公司的涉案产品含有原告产品的非公知技术信息。

  证据充足,公安机关当即予以立案

  黄雪芬律师收到鉴定结论后拨打了张某的电话,电话那头传来惊喜的声音,法定代表人的办事效率果然高,当天即带上助理一同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此次前去带齐了涉案相关的证据以及那份有力的鉴定报告,接受报案的办案民警林某收到案件材料后当即表示案件证据暂时充足,予以立案,若还有需要补足的希望后期予以配合。此事暂告一段落,黄雪芬律师谨慎的办案态度为本案促成公安机关合作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后期的工作依旧需要公安机关公正严明的办案手段去侦查打击犯罪。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办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专家黄雪芬律师认为:目前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一职业”,利用的却是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可见,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尚未颁布之前,企业应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且在对外的合同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制定并完善保密条款,尽最大程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随着商业市场的不断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单单是商家自己的事情,更应该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只有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保证商业的和谐发展。 这必然要求我们的对现行的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不断的修改跟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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