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人生总是在不经意间误入歧途,被告人陈某本来是XX公司的工程师,因与领导发生矛盾,愤然离职,改行卖酒。后在一次卖酒的过程中偶遇同行竞争对手的老总,当老总提出愿意高新聘请陈某到公司工作时,他却违反保密协议欣然答应了,决定将老东家技术使用与于新公司,惜不知等待他的是冰冷的监狱。
案情简介:
2001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某在XX公司工作,参与制造了该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蓄电池破碎分选机,并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合同。约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自愿20年不从事铅行业。后陈某因与公司领导产生矛盾,辞职改行推销酒。2010年春节前,陈某在推销酒的过程中,与利升公司老总蒋某相识,同意为其制造一台破碎机用于生产,并利用在XX公司工作所掌握的技术信息为利升公司制造一台破碎机,蒋某给陈某支付报酬3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将掌握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犯罪后果严重,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主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本案中,被告人已经与原来的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而故意将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利升公司并为其制造一台破碎机,故被告已经具备侵犯商业秘密主观恶意。
二、主体要件。被告人陈某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客体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本案中只是产权机构鉴定,XX公司蓄电池破碎机制造技术是非公知技术,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重大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四、客观要件。我国刑法规定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中,被告人曾是XX公司的员工,掌握了蓄电池破碎机制造技术。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披露、使用期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为利升公司制造一台破碎机。根据专有技术评估报告造成损失为10.83亿元,属于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