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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霸道员工偷商业秘密难逃法网(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保密义务是指知晓商业秘密的特定人员应当保守秘密,禁止泄漏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目的是防止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并不需要支付保密费。即使约定保密费,一方未支付费用时,保密义务人也不能以此为由,违反保密义务而泄密。说到底,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要永远遵守保密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企业的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并以支付经济对价为前提,没有约定则没有此义务,没有对价亦无此义务。

  由此可见,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不必然违反保密义务,反之,义务人解除竞业禁止重新择业,并不影响继续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诉由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而非竞业禁止纠纷。关于被告曾在(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8号案的庭审中有意对上述两个概念予以混淆,认为只有支付了竞业禁止补贴才负有保密义务,导致其一直纠缠于竞业禁止费用的发放问题,而忽略了承担保密义务不以支付任何费用为前提这一本质特征。

  【律师寄语】

  作为专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叶敏认为,受害方遇到此类状况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时候,不应该盲目地忍耐,只有做出了“杀鸡儆猴”才能做到警示作用。一时的忍耐,可能造就更大的损失,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往高处走的心态难免而生,一时为了利益而触犯警戒线的行为屡见不鲜。因此企业的高层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就应该在侵权没有发生前做好保护措施,在侵权发生后即使采取法律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化。如果真的不幸发生此类纠纷,建议尽早向专业律师咨询,求助。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自的专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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