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最高院的司法观点:
长昊律师事务所对《英光华公司与中豪华威公司、刘贤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4)高民终字第273号》一案做简单评析。本所商业秘密团队认为本案诉争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是上诉人英光华公司通过长期从事套接紧定式镀锌钢导管及附件的研制、发明以及销售业务积累形成的上、下游客户名单,不同于公开领域中的一般客户资料。英光华公司、中豪华威公司虽曾先后向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江都建总北京分公司销售了涉案产品,但英光华公司并不能证明该两家公司系其已经特定化,有着长期稳定业务关系的客户。原告的证据材料中没有任何内容系属于被告方掌握了原告方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包含了外销业务中客户的交易习惯、付款方式、购买产品的意向以及在交易中对方客户的一些特殊需要,这些信息构成了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的深度信息。同时也不能证明中豪华威公司和刘贤在与该两家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过程中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中豪华威公司委托霸州市东升冷轧带钢有限公司加工产品并未损害英光华公司的商业利益。因此,英光华公司关于中豪华威公司和刘贤侵害其特有经营信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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