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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析合作作品中的软著侵权(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裁判结果

  一、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销售带有原告源程序的电脑软件;

  二、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启示“,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所需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三、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0元。

  办案心得

  通过这起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案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想与大家分享的办案体会如下:

  一、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案子的当事人很多都是技术人员,他所了解的范畴是技术的范畴,而我们软件著作权律师所了解的范畴却是法律层面的,如果双方均不耐心,是很难将这两点融入到一起,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一开始就说了一堆这个软件就是他设计的,在法律层面上提不出什么证据来证实,经过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的耐心解说,才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 还有一点是关于工作任务在本案的体现。工作任务,是指作者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业务所必须获得或是直接服务于工作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脱离工作单位的法定业务与职能范围创作的作品,即使与作者约定为职务作品,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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