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职务作品的认定应主要考虑两个:1、作者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在本案,黄L开发涉案软件的时候尚在读书,当时并不是SN公司员工,况且SN也未主张该软件系该部的职务软件,因此黄L享受涉案软件的著作权。
二、 署名权,是制作者在创作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以作者隐去姓名不署为由否定其作者身份,进而剥夺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违反著作权法的。本案中,SN软件虽然以SN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由该开发部对外承担责任,但这不影响软件著作权的归属,SN软件及其操作说明书上为未署黄丽的姓名,但这并不表示其对自己享受的软件著作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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