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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离职员工的创业梦,“老东家”举报侵权

时间:2018-12-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在经历一年半苦战之后,2017年梓某某公司案件无罪结果花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在诉讼难度较高的商业秘密诉讼中,检察官和法官这种孜孜不倦、不畏艰难的精神令人感动,专业商业秘密诉讼律师在诉讼中沉着应对,最终取得五人全案不起诉的喜人结果。

       当时正是国庆过后,以黄雪芬律师为首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团队,毫无休假后的低迷,此战告捷,将大大的鼓舞律所士气。

       离职员工再创业,原公司举报其侵犯商业秘密罪

       2016年2月22日威某某公司报案称:被举报人尹某、林某、周某为研发团队的核心人物,掌握了核心渠道代理商的联系方式,接入商户的交易情况等大量公司的核心商业机密。2015年7月被举报人相继从公司离职。并于2016年9月16日成立梓某某公司。经公司对涉案公司的官方网站、给客户的移动支付管理系统的分析,发现被举报人给客户提供的服务于威某某移动支付云服务平台基本相同,造成了公司的源代码外泄的严重后果,使公司丧失了今后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公司的损失程度无法估计。2016年4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林某某、尹某、林某、周某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商业秘密不秘密,专业辩护把握案件核心

       威某某公司主张的V3.0版本移动支付平台技术系尹某在职时,运用其入职威某某公司之前所积累的技术并参考大量网上通用技术设计而成,相关的目录结构、组织方式、开源实现,包含大量通用技术,均可通过查阅网上现有技术提供参考,相关技术已经大量公开。涉案移动支付平台技术在同行已有大量类似技术,本案并未排除通用开源第三方技术
       据了解到的情况可知,本案中,威某某公司主张被侵犯的V3.0版本的技术不具有实用性,也不具备商业秘密所要求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属性,因此威某某公司主张的技术不具备实用性、经济性的特征,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保密性是认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另一重要的条件,威某某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并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一方面虽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另一方面又允许员工随意获取公司技术信息并带离公司,且因相关保密协议并未明确具体应当保密的内容。

       综上,威某某公司技术不具备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秘密性)、实用性、经济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范畴,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更不能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案件不起诉收官,五被告免于牢狱之苦

       2016年12月21日案件由深圳市公安局向深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3月29日本案经检查院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4月29日案件由深圳市公安局再次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最终以犯罪情节轻微全案不起诉结案。此案的昭雪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体现,是检察机关持续监督、审判机关勇于纠错和法援律师积极履责的共同结果。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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