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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_数据文件不受软件著作权法保护?

时间:2018-12-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软件著作权中,法律所保护的为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符号化语句序列,可通过计算机进行运行和执行的代码。本案中,被告公司通过开发可识别某种格式文档来进行盈利,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开发这种破解格式软件是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那么如何认定,本文就此简述。


      【基本案情】

      原告JD公司将JDPaintJD雕刻软件V4.0、JD雕刻软件JDPaintV5.0软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JDPaint软件通过加工编程计算机运行生成Eng格式的数据文件,再由运行于数控控制计算机上的控制软件接收该数据文件,将其变成加工指令。该软件不公开对外销售,只配备在原告自主生产的数控雕刻机上使用。

      2004年5月21日,被告NK公司就维宏数控运动控制系统V3.0、NK数控系统V5.0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5年12月,NK推出NC-1000雕铣机控制系统,该数控系统全面支持JD各种版本Eng文件,该功能是针对用户对JDJDPaintV5.19这一排版软件的酷爱而研发的。原告JD公司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是数据文件,采用Eng格式。被告NK公司的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即Ncstudio软件与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兼容。

      原告认为自己对Eng格式采取了加密措施。被告非法破译Eng格式的加密措施,开发、销售能够读取Eng格式数据文件的数控系统,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原告JD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有关本案涉案标的Eng文件是否受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一个在先问题,法律规定的“软件”的明确定义是什么?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下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根据上述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软件程序和文档。

      综合本案分析,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Eng格式是计算机JDPaint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该格式数据文件本身不是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符号化语句序列,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对Eng格式文件的破解行为本身也不会直接造成对JDPaint软件的非法复制。此外,该文件所记录的数据并非原告精雕公司的JDPaint软件所固有,而是软件使用者输入雕刻加工信息而生成的,这些数据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著作权人精雕公司所有。因此,Eng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均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组成部分,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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