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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源程序采用不同的编程语言,依然可比对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本案中,由于从涉案产品芯片中只能读出二进制代码,与电子版源程序分属不同表达方式,无法进行直接对比。故鉴定机关通过对原告公司的软件源程序进行编译,形成相同的二进制机械语言,再进行对比。
       【基本案情】
        在YTL公司诉YK公司、YR公司、YC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的一审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指定鉴定机关对被控侵权产品中所使用的嵌入软件与其主张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了鉴定对比。鉴定机关在各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各自产品的芯片进行拆卸,随后组织专家对芯片中的嵌入软件进行鉴定。后得出结论,被控侵权产品软件与原告产品软件程序二者间构成实质相同。
        一审结果为原告胜诉,后原审被告K公司和YR公司以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所依据的关键性证据,某鉴定意见出现多处问题,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YK公司和YR公司自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YTL公司的侵权行为;
        二、YK公司和YR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YTL公司经济损失和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三、YC公司自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YK公司和YR公司的YZ100-SB和YZ300-CX两个型号的数字继电器产品;
        四、驳回因泰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由于从涉案产品芯片中只能读出二进制代码,与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YTL公司提供的电子版源程序(C语言编写)分属不同表达方式,无法进行直接对比。如此是否就不能对其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鉴定呢?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
        对于上诉问题的解决上,理论上存在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C源程序的直接对比。YTL公司提供的涉诉软件的电子版源程序采用的编写语言是C语言,而通过涉案产品芯片只能读出二进制代码,因此需要将涉案产品芯片中的二进制代码翻译成C源程序,之后方能进行直接的C源程序对比。但目前尚无编译工具可以将二进制代码翻译成C源程序,因此实际不具备该种对比的技术条件。
        第二种方法是汇编语言程序的对比。即分别将电子版源程序和涉案产品芯片中的二进制代码均翻译成汇编语言程序,再就汇编语言的一致性进行对比。但由于涉及编译工具、参数配置、优化策略等多方面因素,即使是同一软件程序,从C源程序编译成的汇编程序,与利用反汇编工具从二进制代码翻译出的汇编程序,也存在不相同的可能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通过汇编语言程序进行对比也不具备技术条件。
        第三种方法是二进制代码的对比。即将电子版源程序编译成二进制代码,再与涉案产品芯片中的二进制代码进行对比。目前,具备将电子版源程序编译成二进制代码的技术条件。同时,一般情形下,根据编译器或者编译参数的不同,同样的C源程序可能生成不同的二进制代码,但是不同的C源程序不可能生成相同的二进制代码。对本案的此种情形采用二进制代码对比方法,确定电子版源程序与涉案产品芯片中程序的一致性是具备一定的事实和科学依据的。
        而在本案二审中,鉴定机构最终采用也是二进制代码对比方法,确定被上诉人提供的电子版源程序与涉案产品芯片中程序具备一致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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