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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证据准备充分与否影响软件著作权官司走向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对于权利人来说,软件著作权维权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如何既能打击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能将损失降低到最大限度一直是权利人的终极目标。本律师通过阐述日前由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洁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一案,与大家分享一些办案心得。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成功立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洁某公司的台式电脑、移动硬盘无数,并于当天将犯罪嫌疑人梁某与周某予以羁押。

     基本案件

   被害公司瑞某公司向我所求助,称其拥有洗牙器的软件著作权,梁某与周某本系瑞某公司的技术总监,两人利用在瑞某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洗牙器的软件技术与他人共同成立洁某公司,主要从事生产洗牙器产品。

   被害单位无奈表示,虽然知道梁某与周某的行为,但是苦于搜集不到证据,因此无法启动立案程序。

  软件著作权律师办案逻辑

  经过认真听取瑞某公司的陈述并对现有材料进行分析,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要顺利启动案件立案程序,应当先解决如下的三个问题:

  (一)本案的案由是侵犯商业秘密还是侵犯软件著作权?

  (二)本案若是以侵犯软件著作权,应该如何证明嫌疑人有使用行为?

  (三)本案的管辖权?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迅速组成相关人员开会讨论,分工负责,安排专人负责整理资料,专人负责鉴定报告,专人提出可行的法律方案。

  (一)首先分析立案起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当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为三万元以上或是非法经营数额为五万元以上的即符合立案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则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符合立案标准;其次分析案件具体情况,本案中瑞某的产品中含有计算机软件程序。经过认真分析,长昊律师选择以侵犯著作权向嫌疑人提起控告。

  (二)确定控告罪名后,长昊律师的工作又遇障碍。即如何证明嫌疑人有使用软件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要将权利人的软件产品与嫌疑人的软件产品进行比对,结果若为“同一”的,则可认定嫌疑人侵权。但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中,权利人往往不能很顺利的获取到被告人的目标代码以及源代码,因而无法与权利人的软件进行“同一性”比对;本案中由于嫌疑人洁某公司对洗牙器产品中的软件进行了加密设置,无法读取到侵权产品的软件,因此也无法对侵权产品的软件与权利人的软件进行比对。但天网恢恢,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到了周某的移动硬盘,并将硬盘中的软件与权利人的软件进行比对,鉴定结论得知“两个软件具有同一性”,但这份鉴定报告在证明力上还是存在欠缺的。为进一步稳固证明力,长昊律师经过讨论,决定将瑞某公司与洁某公司的产品进行“功能性”鉴定,鉴定结论为“两个产品功能性相同”,以此来辅助证明嫌疑人“使用”了权利人的软件。

  (三)根据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多年实战经验,在深圳,知识产权犯罪立案成功率比较高的公安机关是罗湖公安分局。一个案件的管辖机关的专业程度直接影响到该案可否获得预期的效果。

  可是本案能否在罗湖成功立案呢?专业律师的案件成功率之所以特别高,就在于能扫除所有不利于案件的因素,本案的控告单位在龙岗,被害单位在宝安,但思虑再三,长昊律师决定找寻本案可在罗湖立案的因素,结果发现控告单位在罗湖是有代售点的。因此将本案的管辖权成功的转移到了罗湖公安分局。

  办案心得

  这是一起典型的软件著作权维权案件,充分的展现了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团队注意研究案件的新问题、新情况,以面对瞬息万变的法律博弈。

  知识产权案件在行业内专业性要求较高,维权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是面对犯罪嫌疑人一次次挑战法律的权威而决不气馁的决心,是面对着取证困难而迎难而上的士气,是一次次胜利后享受成果的欢愉,这就是我们作为知识产权顶尖端律所该有的姿态,也让我们时刻铭记着自己的使命,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长昊律师之所以能将本案成功维权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原因:

  一、是重证据。对于所有当事人来说,知识产权的案件都是举证困难的,但如何逐一攻克难题,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便是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与其他律师不一样的地方。

  二、是重鉴定。嫌疑人是否有使用到权利人的软件程序,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公、检、法机关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是侵权而来?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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