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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同侵权的认定(3)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首先,张丽仙所经营的福达店的计算机内装载了“时运销售数据接收程序(Receive V2.15)”和“捷强香烟上传程序”软件,且张丽仙明确其向华联公司购买的“点菜机”系统中不包含上述软件,原告也明确其从未许可过张丽仙经营的福达店使用上述系争软件;其次,张丽仙明确其在2004年8月运行使用了该软件,并将福达店的香烟销售数据上传给华联公司,再经过华联公司的上传通道发送至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中心;第三,张丽仙所经营的福达店使用系争两个软件的目的是将其香烟销售数据可以经过华联公司的上传通道发送至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中心,以便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中心合理安排香烟销售货源供其零售,因此,福达店系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了系争的两个软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张丽仙所经营的福达店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就被告瀚唐公司开发并提供“瀚唐销售数据生成器”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尽管被告瀚唐公司并没有直接使用两原告主张权利的系争两个软件,但其在明知为福达店开发“瀚唐销售数据生成器”软件是用于实现福达店的香烟销售数据的汇总加工以及格式转换功能,并供时运数据接收工具接收,导入华联系统Sybase后台数据库,以及张丽仙如果向华联公司购买相应的数据转换程序需要支付一笔费用的情况下,仍向福达店提供其所开发的“瀚唐销售数据生成器”软件,客观上帮助福达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实施了未经授权商业使用两原告享有权利的系争软件的行为。被告瀚唐公司辩称,被告张丽仙所经营的福达店有权无偿使用系争的两个软件。对此辩解,本院认为,原告从未明确表示过其许可张丽仙所经营的福达店运行并使用系争两个软件,相关的《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中也未对福达店可无偿使用系争两个软件予以明确约定,张丽仙也明确其购买的“点菜机”系统中没有系争软件,系争两个软件尽管可以从华联公司的局域网中下载,但下载后并不能直接使用,因此,被告瀚唐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在福达店的侵权行为中,被告瀚唐公司与张丽仙经营的福达店基于共同的故意,侵犯了两原告对系争两个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被告瀚唐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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