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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共享软件与免费软件的区别与侵犯软件署名权的认定(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3、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对此条款虽有不同认识,但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产生,而不是依登记产生。因此,对“登记是诉讼的前提”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条例中的文字规定。
4、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订钱的著作权法;涉及此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5、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二审法院考虑到争议软件给侵权行为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无法确定,软件作品又不同与一般的文字作品,具有特殊性,结合交通出版社销售《游戏天下》2000—4读本所获的非法利益,以及权利人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同时在对软件侵权损害赔偿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一审法院自由裁量的结果予以变更。
 
 
法院裁判:
1、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张方正《MJSAPI.U32》软件1.31版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2、交通出版社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计算机报》尚刊登想张方正赔礼道歉的声明;
3、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方正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
4、驳回原告张方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本案件受理费2892,由交通出版社负担。
 
本网解读:
1、共享软件与免费软件之间的关系与区别。
    共享软件使用时需要注册,否则使用时会受到限制,涉案软件就是典型的共享软件,但共享软件并非一定是免费软件,共享软件是否免费使用,必须要有著作权人明确的意思表示。
2、认定赠品是否用作商业用途。
若赠品属于消费者真正购买目的一部分,实质上起到提升主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购买力,同时提高了主产品的商业价值,则可以认定该赠品具有商业性质或商业用途。
3、判断是否侵犯软件署名权的要件。
    本案中被告认为光盘信息框内均有原告的姓名等信息,被告从未做任何修改或删除;但法官认为,从技术角度上,可以认定被告故意隐藏涉案软件的软件属性及删除版权声明,在操作上未署作者姓名。即使软件本身在2000年8月1日会提醒“软件过期”对话框(主要用途是告知用户软件试用期限已过,与作者联系),也不妨碍认定8月1日前交通出版社下载使用涉案软件时不知道有对话框的存在同时未主动署作者名字,侵犯作者署名权的事实。因此客观上有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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