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胜诉判决书 > 商业秘密判决书 > 取保候审与不起诉2020年江苏薛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取保候审与不起诉2020年江苏薛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时间:2023-03-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嫌疑人薛某原HY公司销售经理,现为JX公司销售负责人。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将全套技术图纸认定为技术
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嫌疑人薛某原HY公司销售经理,现为JX公司销售负责人。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将全套技术图纸认定为技术秘密是不准确的,本案的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薛某不起诉。
 
长昊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仅要求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而且同时需要不容易获得。商业秘密在根本是保护的是人们创造、获取有关信息的劳动和付出,“普遍知悉”是解释规定中知悉主体的外延范围,而“容易获得”则侧重于创造、形成信息的难易程度——劳动、成本的付出。HY公司的相关信息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信息,理由如下:
 
涉案设备延用燃煤锅炉的总体设计思想,只是把原来的燃料进行了变更,其它的结构并无太大改变。对一项技术的改进,只有达到质的改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才能产生一项对他人有排他性的权利(商业秘密),限制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这种改进不可能脱离现有技术,亦不是原发性创造,其结果有可能不是简单地模仿、改头换面,或者仅仅是量的变化,它会产生某些他人未曾设计的创新,即上升为质的改进,构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如果其改进首先未达到一定的创造性,则即使花费了较多的资金、技术投入、时间和劳动,也并不能产生一项对他人有排他性的权利,无法限制他人以任何方式的使用。本案中,HY公司主张涉案设备秘密技术点,不可能脱离现有的行业相关公知性技术,也不是原发性创造,现有证据无法与现有技术相区分,也无法证实HY公司主张的秘密技术点产生了某些他人未曾设计的创新,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上升到质的改进,满足限制他人使用的条件。故,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构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全国知名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5915344883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商业秘密判决书

联系我们

长昊维权百科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