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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出口代理合同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出口代理合同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 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有限公司代理出口 产品,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委托人义务

  1.1 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1.2 对本协议以及代理人根据本协议与国外买方签订的外销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 对各方的权利义务, 各方免除或者限制各自责任的条款有充分的注意。

  2.代理人义务:

  2.1 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2.2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委托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3 对外成交后,及时将外销合同副本送交委托人。

  2.4 办理出口所需的商检,报关,对外运输,并对外议付。

  2.5 根据外销合同收到外商的付款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当日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委托人

  3.外销合同

  (1)接受代理人现采用的商品外销标准正本合同的固定条款。承认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承担这些合同条款对"卖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收到代理人交来的外销合同副本后,立即进行核对。

  如发现与其原要求有不符点,在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代理人。否则,视为委托人已接受该外销合同,承担该外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4.出口货物

  (1)委托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并

  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

  (2)提供货物的品质证明文件。

  5.费用

  (1)委托人承担代理人因代理出口产生的运输费、商检费、港口运杂费、仓储费、报关费、保险费及银行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2)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计算总货款,并根据此总货款向代理人支付___%的代理费。

  (3)上述的费用及代理费需在代理协议签订后__日内交付。

  6.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若由于委托人原因未能在港口当局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关、纳税、商检、发运等有关手续,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因委托人违约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需向代理人给付总货款___%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补偿代理人的损失, 委托人还需向代理人补足不足部分的损失。

  (二)代理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 使代理人不能履行本代理协议的, 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在委托人书面提出要求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 代理人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

  7.争议解决

  若产生争议, 双方需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协议双方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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