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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车辆租赁合同(2)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在依据本协议单方解除协议时,解除协议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到达对方联系地址之日视为协议解除生效日。协议解除时,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的120%赔偿甲方损失,如需仲裁解决时,乙方还应承担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甲方不接收车辆时,乙方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存,提存时的车辆状况视为符合协议约定的交车状况。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生效及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身份证:

  开户行:

  账号:

  住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乙方:

  身份证:

  开户行:

  账号:

  住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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