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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暂缓执行申请书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暂缓执行申请书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 何浩洪,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九村50号

  委托代理人:邱戈龙,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桂南 ,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十一村34号

  请求事项:请求暂缓执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和清新县人民法院(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事 由:申请人何浩洪与被申请人陈桂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并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因涉案的38000元借款(本案执行款),是另案租金的支付款,现就上述租金问题,申请人正在进行诉讼,存在案件胜诉后行使抵消权的问题,为了使申请人免遭巨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

  此致

  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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