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笔者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合同签订中占据的强势地位,制订苛刻的格式条款,对个人住房贷款客户的轻微违约行为动辄采取解除合同这样激烈的手段,不利于维护金融领域的稳定。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应区别情况,对部分违约情形并不严重的借款合同案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让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能得到最大可能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务
借款合同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认定 ——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权利问题研究(2)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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