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股东风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公司创立之后,股东并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股东由于经营不善或者所处的法律地位而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1. 出资损失的风险
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的出资不一定都能收回。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者公司选择的项目不对,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公司失败,使股东的出资付诸东流。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2.得不到收益的风险
股东对公司出资后,经营得好会有收入,从而得到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这也是一种风险。
3.法律风险
(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该股东与公司为连带债务人。
(3)股东不依法缴纳出资的或者出资不实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有限责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4.内部风险
内部风险是指股东内部之间的信任风险,尤其是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或股东权益受损。在许多情况下,公司的内部风险很可能导致公司的解散。
案例 2004年,某有限责任套司董事长出差外地,在家的3位董事开会,将董事长罢免了。董事长回来后宣布无效.但3位董事已到工商局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此双方展开了两年多的诉讼,公司最后因无法经营而解体。可见,公司内部的风险,有时比外部的风险更难以防范。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特征,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间接故意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根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亦既以意志因素是“希望”或者“放任”为根据。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说行为人对于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会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这一点是明知的,但行为人在对待这一损害结果的态度上却不一定是积极追求的。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但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也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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