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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风险管理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风险管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范风险的管理工作。

     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经济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经验,在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的法定性的时候,就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就要弄清该行为是否触犯了某一方面的经济法规禁止性规定;其二需要进一步确认该行为是否为刑事立法所禁止。

    《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中使用了“不正当手段”一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法定犯,不是自然犯,对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可予以民事或行政制裁而不必上升到刑事高度。另外,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指出离职员工利用自己的记忆功能事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为为行人的“头脑”只是商业秘密的载体而已,商业秘密仍然归权利人所有。

     何为造成“重大损失”?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著名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未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我们所说的商业秘密的立案标准不能脱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泛泛而谈,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材料的时候也会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来判定是否予以立案。

     第一步,首先要确定其侵犯的对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即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管理性。其中,非公知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认定的客观标准是该项信息是否已经公开(非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对该项信息感兴趣,不需要使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直接获得该项信息)。经济价值性是指该项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认定标准是其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经营领域实际应用的信息。管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其作为秘密进行管理。

     第二步,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上是否故意。从法庭上呈现的角度而言,依然需要客观证据证明侵权人是故意的,例如,证明侵权的录音录像、沟通邮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第三步,侵权人实施了以下部分或全部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四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否给权利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罪与非罪的标准。如何理解“重大损失”的含义,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关键。最新司法解释认为“重大损失”的含义是:(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的实战经验告诉我们,事务中计算损失的方法应遵循以下顺序: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由量大部分构成,一、是商业秘密自身价值的降低,二、是权利人生产经营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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