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虽然我中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即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只能归属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不能将其定位于法定义务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视案情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分析认定交易各方是否守约,而不能直接以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判令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