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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务

欺诈

时间:2013-04-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合同法》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而在《民法通则》中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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