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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3)

时间:2013-05-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三十三条 购电合同可明确,当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有变更时,合同作相应变更。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单位或有审批权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购电合同未经双方同意,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该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合同一方发生合并、分立和其他形式的改组,其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承或分别继承,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购电合同必须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友好协商、提交专家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十六条 购电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应选择境外法律。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独立发电公司与购电方签订的购电合同应以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签订的代销协议,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改为购电合同。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购电合同,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由双方协商修订,报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备案。

  第三十九条 购电合同可根据需要将并网调度协议、电价计算公式、名词定义等作为附件。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成立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和有资格购买和调度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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