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特定产品的管理
一、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授权各边境省区进口办,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特定产品。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的上述特定产品,可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三、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特定产品,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省区进口办领取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由主管省区进口办审核并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式样见附件二)。
海关凭边境省区进口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
第六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登记产品,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省区进口办领取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申请登记;主管省区进口办核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第七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所用《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有效期、更改程序及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项均按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边境省区进口办要严格执行机电产品进口统计制度,按要求及时传输进口数据。
边境省区进口办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委托发证的存档联和废证退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备案。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对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产品和特定产品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清理检查。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越权审批或超配额签发进口证明及许可证等问题的单位,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撤消授予的审批权和发证权。触及法律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